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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发布,1月1日起实施

中新经纬1月29日电 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公告明确,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公告指出,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表示,原始权益人通过二级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公告还提到,对基础设施REITs运营、分配等环节涉及的税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悉,上述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2021年1月1日前发生的符合公告规定的事项,可按公告规定享受相关政策。(中新经纬APP)

标签: REITs 公告 权益 项目 转让 股权 资产 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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