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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金融法院沈竹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司法参与金融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徐倩宜 北京报道

11月23日,2022京津冀金融司法协同论坛、金融专业化审判合作论坛在京举办。


(相关资料图)

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研究室主任沈竹莺分享了通过金融审判专业优势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做法与经验。

沈竹莺认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司法参与金融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金融司法功能创新的重要方面。

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延伸金融审判职能,主动探索前移金融风险的防范关口。

沈竹莺表示,防范风险是基础,金融高质量发展是方向。她提出,金融司法需要切中金融风险防范的要害。真正解决问题需要通过风险防范来助力提高金融行业全要素生产率,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

上海金融法院建立了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年度发布机制。今年2月份,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第一份金融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报告。

此报告以私募基金纠纷为主题。近年来,私募基金业发展较为快速,在推动科技创新,优化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同时出现了变相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等违规行为。

沈竹莺表示,近年来私募基金涉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行业风险逐渐显现,因此有必要对其法律风险进行梳理和分析,用以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沈竹莺表示,上海金融法院通过对私募基金纠纷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分析发现,基金合同中普遍缺乏对于退出清算的具体条件、步骤和救济方式等内容的约定。其认为,基金管理人亟需改进合同条款,并加强内部合规。

她进一步表示,这背后蕴藏着更为深刻地实践理性:一方面,部分小规模的基金管理人因成本未配备专职法务人员或者仅配备了非常少量的专职人员。另一方面,底层投资周期与私募合同的期限错配现象亦非常普遍。

仅要求基金管理人强化内部合规是远远不够的,基金退出清算很大程度上依赖管理人自身的能力和资源。在经济下行时,底层资产流动性变差,加大了中小管理人处置变现的难度,从而引发大量的退出清算纠纷。

沈竹莺提出建议,应加强合规资源的外部供给,比如普及公共法律服务,完善行业合同模版等。

(作者:徐倩宜 编辑:李玉敏)

标签: 上海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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