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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号朋:完善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四大路径

中新经纬3月15日电 题:完善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四大路径

作者 苏号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

数字经济是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现代信息网络为主要载体,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的新经济形态。它推动中国生产、生活、社会治理方式深刻变革同时,也改变了社会消费方式和消费结构,从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新、更高要求。

需完善数字经济消费权益立法

为适应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2013年即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进行了修订,加入了相应内容,如第25条规定网络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权,第29条规定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第44条规定了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责任。中国消费者保护立法自此进入线上、线下消费者一体保护时代。

此后,中国不断强化数字经济领域立法,《网络安全法》(2016年)《电子商务法》(2018年)《数据安全法》(2021年)《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相继出台,它们均在不同程度上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22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它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借助这些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国初步建立起较为系统全面、顺应数字经济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要求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传统经济领域,我们多关注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而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除上述诸项外,又增加了个人信息权益和数据权益这两种新的权利类型。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条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消法》第29条就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提出了严格要求。可见,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已经在中国立法中得到确认。

至于消费者的数据权益,目前并无专门规定,《民法典》第127条和《数据安全法》第7条只是一般性地认可了个人享有与数据有关的权益。鉴于在数字经济模式下,数据及相关权益已经成为消费者权益的新内容、新形态,中国未来有必要通过修法将其加入到《消法》中去,从而在立法上完善数字经济时代的消费者权益体系。

在实践中,数字经济领域存在多种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假充真、算法歧视、商品质量缺陷、不公平格式条款、过度收集或滥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企业垄断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以及“数字鸿沟”导致老年消费者遭受歧视待遇等。

从四方面着手保护消费者

首先,数字经济领域的经营者应当认识到,他们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第一责任人。经营者要提高自律意识和能力,加强合规经营,从源头上避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发生。尤其是平台企业,应当制定合理的制度、规则,强化对经营者的管理,提高消费者保护水平。

其次,数字经济领域的行业组织、协会应当积极发挥自治功能,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质量标准、营商行为规范及纠纷调处指南、消费者保护政策等,推动本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难题的破解,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

再次,市场监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针对数字经济这一新兴经济模式,既要坚持审慎包容监管,又要守住法律底线,确保其在规范中发展。对违法违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要依法严厉处罚,并根据违法严重程度列入信用黑名单,切实增强监管的实效性和震慑力。

最后,消费者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可通过参加消费宣传教育活动,更准确地理解数字经济的特点及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在交易过程中注意保存好各种证据,遇到问题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必要时还可以申请仲裁或到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协组织可以支持消费者维权,或者在经营者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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