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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速递!漫话权益 | 带您了解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诉讼时效

一、案件还原


【资料图】

2016年7月27日,A上市公司公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2月11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上市公司向投资者胡某赔偿共计约86.1万元。2019年11月25日上海高院驳回立信所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已为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2861位投资者赔付约3.2亿元,但实际组织、策划、实施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公司董监高、实控人等却未被认定民事责任,且均未向公司做任何赔付,对上市公司以及现有股东造成了二次伤害。

为此,投服中心在2021年4月至5月两次书面致函、多次电话联系A上市公司,要求其对董事长、实控人追责,A上市公司始终未采取措施,怠于向相关责任人要求赔偿,投服中心遂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股东代位诉讼,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二、案件评析

(一)追究个人民事责任 维护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最终责任人应该是其董监高、实控人等。A上市公司作为法律规定的拟制人,其自身的意思表示均要通过其法定代表人或公司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加以体现,其公司本身是不具有表意能力的,公司行为是通过其董事会等公司决策机关做出决议,经高级管理人员给具体职员下达指令执行,对外表现为公司的行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则应在日常经营的过程中勤勉关注公司的经营合规状况,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投服中心坚持贯彻“追首恶”理念,压实个人责任,落实行政处罚与民事求偿衔接,全方位多角度防范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最终让违法行为个人承担责任,为上市公司争取合法权益。

(二)贯彻“零容忍”理念 夯实个人责任

2021年7月7日,中办、国办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要求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控人、违法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的追责力度。投服中心作为中国证监会直属证券金融类公益投资者保护机构,积极落实有关要求,全面贯彻“零容忍”理念,通过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提高其违法违规成本,积极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夯实资本市场法治和诚信基础,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文中提及内容均来源于公开信息,不构成实质性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标签: 上市公司 投服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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