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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聚焦:股权激励收入等个税优惠延续至年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证券时报记者 贺觉渊

为支持我国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财政部、税务总局1月16日发布《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根据《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权激励,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公告》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根据《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在2023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根据《公告》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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