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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诱导消费者过度借贷行为要打防结合

3月14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警惕过度借贷营销诱导的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远离过度借贷营销陷阱,防范过度信贷风险。具体表现:诱导消费者办理贷款、信用卡分期等业务,侵害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诱导消费者超前消费;诱导消费者把消费贷款用于非消费领域;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权。

近年来,有关机构诱导消费者借贷的案例不绝于耳,其中,老年消费者和女性消费者被诱导的现象更为严重。而前些年比较突出的大学生被诱导消费现象,则有所改善。主要是网贷业务被取缔,大学生通过其他机构获得资金的现象比较少,自然,受到诱导的问题也就不是十分严重。

一、为何会出现消费者被机构诱导过度借贷的问题?

很显然,出现消费者被机构诱导过度借贷的问题,既有机构无良的原因,也有消费者无知的原因。但凡机构行为规范、消费者有判断能力,就不会出现这样的现象。也正因为如此,要解决机构诱导消费者过度消费问题,就必须双管齐下,既要对诱导消费者过度借贷消费的行为进行打击,也要对消费者进行教育,做到打防结合、有效防护、避免问题发生。

事实也是,无良的经营者只有遇到无知的消费者,才能发生各种不规范行为,才能让无良经营者的阴谋诡计得逞。有关方面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注意,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关键是,只发布风险提醒,还是远远不够的。特别对行为不规范机构的处罚和打击,是需要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并拿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措施。

要知道,在现实生活中,凡是经营此类业务的机构和经营者,大多会根据自身的判断精选容易受骗上当者,精选爱慕虚荣者。一旦被他们盯上,大多能够得手,且效果非常“显著”。在上海,一名女子月薪8000元,却贷款60万买健身房私教课,排课时间一直安排到2034年。女子得病后,无力偿还便将健身房告上法庭,虽然法院经过审理,让健身公司退还19万。但是,女子仍然要承担31万。类似这样的案例,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有的远比这名还要严重。

二、如何有效防护、避免此类问题发生?

毫无疑问,对这样的无良机构,不仅要让其退还消费者受骗上当的钱,还要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罚。如果现行规定缺乏处罚依据的,有关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便于在发生这样的案件后,能够有法可依,能够对无良的经营者实施严厉处罚,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对消费者来说,也要增强自身的判断能力,不要为了一时之利或者一时之快,做出让自己后悔的事。要知道,像案例中的女子一样,明明自己只有8000元的月薪,却要去享受高价的健身,很明显是脱离实际的。更何况,贷款健身,本身就是超前消费、过度消费行为,是必须严格控制和自我约束的。如果自己不加约束、不把虚荣性等进行控制,也就不可避免地会受骗上当。

当然,有些老年人被骗,就更与自身防范能力不强有密切关系了。对这样的案件,有关方面更要加大打击力度,更要对无良机构、无良经营者实施严厉处罚。否则,会有更多的人上当受骗,也会让市场秩序受到极大破坏。

不仅如此,对经营者实施的借贷行为,如果有利息等方面的条件,还应当受到金融监管的约束与监管。因此,有关方面必须加强调查,看看哪些经营机构在从事这样的借贷行为,一经发现,也要依据金融法规,对这样的经营者予以处罚。因为,民间借贷行为也是需要监管的,借贷行为是否合法、利率是否合法、借贷程序是否合法等等,都需要监管、需要检查。如果借贷本身就是违法的,这样的借贷行为,就要禁止,就要打击,就要取缔。

总之,对诱导消费者过度借贷的行为,必须严厉打击。而消费者利益受损,也不要全部把责任推给商家和经营者,也要反思自己的行为,要自省,而不要为了贪图虚荣等过度借贷、过度消费、超前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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