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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

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

今年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人福医药(600079)董事长李杰将再次携多份建议、议案上会。

作为行业代表,此前两会李杰曾提出重视原料药绿色环保工艺开发,给研发“创新药”特定税收优惠等多项建议。今年,李杰再次关注医药研发问题,提出应加强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落实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等建议。

近年来,我国在创新药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2021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共批准83款新药,其中国产新药51款,较上年呈现出爆发式增长。

李杰认为,伴随着更多企业加大新药研发和投入,药品研发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日渐凸显,与之相匹配的一项重要措施——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制度也亟待完善。

“新药研发是一个高投入低产出的领域,行业内有3个‘十’的说法,十年研发周期,投资十个亿,仅仅10%的成功率,这其中大量的投入主要是用于药品试验数据的获得,因此这些数据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李杰说。

在此背景下,李杰建议,以《药品试验数据保护实施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办法》)为基础,增加临床试验数据的保护对象,包括改良型新药,以及凭借自行取得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试验数据而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

“因为只要进行了较大样本量的临床试验,就意味着巨大的时间和经济成本的投入,对相应数据给予保护,可避免他人直接使用其数据‘搭便车’申报,有效保护新药申报者的权益。”李杰说。

他建议,对不同类型的药品设定不同的保护期限。依据《实施办法》,参考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改良型新药设立4年保护期,创新药、儿童药、设立6年保护期,罕见病用药设立7年保护期,创新生物药设立12年保护期,另外基于自行取得的证明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的试验数据提出上市申请的仿制药设立4年保护期。

此外,李杰提出完善“双首个仿制药”激励制度。2021年7月4日,《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发布,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对首个挑战专利成功并首个获批上市的化学仿制药(双首个仿制药),给予市场独占期,并在该药品获批之日起12个月内不再批准同品种仿制药上市”。

李杰表示,《办法》中的激励制度,对药企加快“双首个仿制药”研发申报的激励效果还不明显。

对此,李杰建议,延长市场独占期。由《办法》中的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让企业能够有更长的时间来消化前期专利挑战和研发的大量投入。同时,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在药品集采和医保谈判的过程中为“双首个仿制药”给予一定的激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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