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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设定煤炭价格运行区间 超限就出手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高歌 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煤炭价格的“合理区间”,且在“合理区间”内煤、电价格可以有效传导。

根据《通知》,“本次调控符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上下游能够实现较好协同发展”的区间是,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

这一区间低于2021年12月由发改委经济运行局起草的《2022年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履约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550元/吨-850元/吨的浮动范围。2017年煤炭长期合同制度和基础价+浮动价的定价机制得以建立,2017-2021年的基准价为535元/吨,上述合理区间则略高于此。

在北京能研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总监焦敬平看来,这一区间较为合理,本次调控充分考虑了后疫情时期全球经济复苏、地缘政治冲突加剧等因素导致了大宗商品价格的普涨;同时鉴于市场煤价格监管难度较大,去年年内市场煤价格部分时间远高于中长协煤炭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长期合同供应主体合同的增量签署和合同履约等情况,煤炭价格区间的合理上移,有利于调动中长期合同签署方的积极性,提升煤炭供应的保障性。

电价的浮动区间已经有所扩大。2021年10月12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就将燃煤发电市场交易价格浮动范围扩大为上下浮动原则上均不超过20%,高耗能企业市场交易电价不受上浮20%限制。焦敬平认为,电力价格的浮动区间的扩大使得适度地调整中长协价格对电力下游企业的影响变弱,也有利于煤炭、煤电上下游的可持续发展。

综合考虑合理流通费用、生产成本等因素,《通知》相应明确了煤炭重点调出地区(晋陕蒙三省区)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

焦敬平对经济观察网记者表示:“原来的长协关注点在港口,现在是增加了对产地的价格区间的调控,尤其是晋陕蒙主产地。此前存在的问题是,尽管坑口到港口的费用相对透明,但港口和坑口的价差去年出现了大范围的波动,比如坑口去年1600元/吨时,环渤海港口最高报价达到2300元/吨,700元/吨的价差远高于实际运输等中间环节产生的费用。上述规定目的在于抑制不合理价差的现象,规范中间环节。”

据经济观察网记者了解,部分坑口煤矿也曾表示造成价格偏高的原因有:其所在的煤矿比较特殊,周边没有运输铁路通道,销售都是汽运,散户通过当地煤炭交易中心进行网上竞拍;基本都是地销,没有铁路,为了规避风险,都是公开的竞拍价格。

在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方面,《通知》提出“引导煤、电价格主要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现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焦敬平认为,这有助于纠正目前部分价格信号失灵的情况。从价格传导的角度看,煤价涨跌是可以传导至电价之上的,但现在的情况是,供需并没有过于失衡的情形下,价格畸高。通过政策将价格尽量调整至合理区间,可在此区间内通过供需的信号去引导市场价格。

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司长万劲松表示,这次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既不是重回政府定价,也不是放任自流”。也就是说,当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内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放手让市场主体自主交易形成价格,政府监管要“到位不越位”,不得进行不当行政干预;一旦价格超出合理区间,立即采取调控监管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

为使煤价保持在上述“合理区间”内,《通知》提出:提升供需调节能力。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进一步增强政府可调度储煤能力,完善储备调节机制;强化市场预期管理。健全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制度,规范煤炭价格指数编制发布行为。煤炭价格超出合理区间时,充分运用《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手段和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加强市场监管。严禁对合理区间内运行的煤、电价格进行不当干预,加强煤、电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强化期现货市场联动监管和反垄断监管,及时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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